莲发〔2011〕18号 中共莲花县委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9月24日中共莲花县委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一)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县党代会闭会期间为县委的领导机关,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在本县全面正确贯彻落实,讨论决定以县委名 -1- 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 2、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并对常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3、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 4、选举县委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5、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6、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并对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二)县委常委会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在下届县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召集并主持召开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负责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2、负责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县委全体(扩大)会议。 3、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负责组织实施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全体会议制订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研究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研究县委的工作部署,听取常委会委员的工作汇报,对县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处理县委的日常工作。 4、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民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作出决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中所制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2)确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3)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预算内项目的重要调整和预算外项目的确定;(4)涉及全县全局性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确定;(5)调整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和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和变更;(6)县委管理的干部考核、推荐、任免、奖惩、正科级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7)对县级领导干部任免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8)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和受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审批和推荐、申报;(9)其他涉及面、影响面较大的问题的决议。 5、协调县级各种组织的活动。 6、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三)书记职责 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除执行常委职责外,其职责还包括: 1、负责组织常委会议活动,协调常委会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书记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县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四)副书记(兼政府县长)职责 按照分工,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协助书记处理分管工作,除执行常委会职责外,其职责还包括: 1、受书记委托,签发以县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2、副书记(兼政府县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发政府范围内的一般性文件。同时,可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3、受书记委托,以县委名义向市委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4、对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件,副书记(兼政府县长)要及时向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的合理化建议。 5、副书记(兼政府县长)可以召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副书记(兼政府县长)应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常委会委员分管的工作,可召集有关常委会委员商量决定。 (五)专职副书记职责 按照分工,协助书记负责县委日常工作,处理分管工作,除执行常委会职责外,其职责还包括: 1、受书记委托,签发以县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县委名义制发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般文件。 2、受书记委托,以县委名义向市委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3、对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件,专职副书记要及时向书记、副书记(兼政府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的合理化建议。 4、按照工作分工,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关心全面工作,可以召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分管部门、单位和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专职副书记应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常委会委员分管的工作,可召集有关常委会委员商量决定。 (六)县委常委会委员职责 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处理分管工作,除执行常委会职责外,其职责还包括: 1、受书记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县委名义制发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般性文件。 2、对工作开展情况及事关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常委会委员要及时向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的合理化建议和具体工作措施。 3、按照工作分工,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关心全面工作,可以召集分管部门及工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涉及其他常委会委员分管的工作,可同有关常委会委员商量决定。 二、组织原则 (一)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常委会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前进行认真研究,为常委会决定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向书记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县委常委会活动的组织和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协调由书记负责。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县委委员的监督。县委常委会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常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县委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做到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三)常委会委员代表县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事先须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委员在本县调 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和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个人发表涉及事关重大问题的讲话和文章,发表前应履行一定的送审程序,一般先送县委书记审阅同意。 (四)常委会委员在工作时间内需离开本县,书记应向市委报告,副书记应向书记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外出一般应告诉县委办公室,以便联系。 (五)常委会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常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三、议事和决策 (一)全委会 1、县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2、县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县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 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的不同,分别采用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二)常委会 1、县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县委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会议题由县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除紧急情况,一般不再加插事先没有安排的议题。与会同志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县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各位常委,并同时提交会议提交讨论材料。涉密材料由指定人员会上发放,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收回。 4、县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内容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议,并允许其对议题作有关说明。 6、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7、每次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将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用印发《抄告单》的方式专项通知有关单位。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时,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9、常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讨论时,分工主管与议题有关的常委会委员,应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作必要说明;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分工主管的常委会委员应事先做好协调工作,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三分之一以上的到会人员有不同意见,一般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上级党委后作出决定;必须立即作出决定的,应付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同等权利的原则。 10、常委会会议作出正式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为准,经会议同意可在规定的范围传达或通报。会议情况,凡适宜公开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非党代表人士通报;也可通过各种机关新闻和宣传工具公开报道。会议内容,除经常委会会议决定在规定范围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要认真追究。 11、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常委会复议,其中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确需复议的,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同意方可进行。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12、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办理落实,县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查,有关情况应及时 报告书记或副书记。 (三)重大问题的决策 1、县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分管常委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关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重大事项还应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意见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召开县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2、常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3、加强与各套班子、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重大问题决定前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实施民主决策。 4、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四、决策实施和工作落实 (一)强化县委的整体目标意识,把县委的整体目标与常委会委员个人职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委员的主观能 动性。 1、凡经县委及其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情,各位常委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2、对已明确了专人负责的事情,其他常委也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 3、常委会委员对执行决定有困难的,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建议,在常委会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仍要坚决执行。 4、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常委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好主观能动性,确保贯彻落实并取得最佳效果。 (二)改进抓落实的工作方法,坚持寓指导基层工作与抓决策落实于一体,及时掌握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的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决策内容。 1、常委要经常深入各乡镇、村组、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基层工作,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和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 2、利用常委会、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会等形式,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班子成员调研情况交流,倾听各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督查约束机制,推动领导抓好分管工作的督查。全体委员都是县委抓落实的主体,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出台后,县委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有关领导牵头组织跟踪督查活动,对分管工作任务的落实直接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落实的质量和进度。 (三)形成狠抓工作落实的合力,放手支持县政府独立负责地履行组织、指挥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能,积极支持县人大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和县政协全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调动各方面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1、对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指示,以及县委作出的重要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由县委办公室和县委督查室将各项任务分解立项、明确质量、时限要求和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 2、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县委的要求,自觉地、主动地对本地、本部门有关事项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精力放在决策部署以后的具体实施上,保证决策的最终落实。 3、凡常委会委员批示、交办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按要求迅速办理,并报告结果。 4、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上级党委和县委工作部署的情况,由县委督查室收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呈报县委常委会;需要上报的,经批准审定后及时上报。5、要继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积极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加强新时期的统战工作,使全县的经济、政治生活的重大决策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每年听取人大、政协工作情况汇报,支持人大、政协工作。 (四)文件审批和公文处理 1、以县委名义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属于根据已确定的原则、部署而起草的县委其他文件,由分管该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审签后,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几位常委会委员分管工作的,先由分管常委会委员会签,再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文件内容不涉及常委会委员分管工作的,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再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公文处理统一由县委办公室按文书工作的规定程序办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给县委的工作报告、请示、简报,以及代县委起草的文稿等,应统一归口报送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进行筛选、综合后分送有关常委阅批。未经办公室统一分送的来文或未按规定核稿的公文代拟稿,常委会委员可不予阅批,交办公室统一处理。 3、常委会委员对办公室处理的呈批件要及时阅批,急件随送随批,其他呈批件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阅批和审签过的文件,一般应退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转办、催办、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同志报告。 五、思想作风建设 (一)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两个月中心组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半天以上,除搞好理论学习外,每次中心组学习都要应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 (二)必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所有县委班子成员都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并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时间,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常委会委员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在基层召开一至两次有基层干部、农民或职工参加的座谈会,写出一至两篇对 工作有一定指导或推动作用的调查报告。 (四)常委会委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常委会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少于一次,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常委会委员在会前要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的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此外,还要参加所在支部的党组织生活,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坚持开展谈心活动,书记同各常委会委员原则上每季度谈心一次,常委会委员之间也要围绕勉励、解惑、告诫、鼓励、交流等方面进行谈心,听到有关反映要及时传递、反馈,发现有关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县里召开的全县性大型会议,必须由县委常委会决定。凡可通过发文或召开电话会议解决的问题,不请下面的同志到上面开会;凡可综合成一个文件发文的,不分头发文;凡可集中进行的检查评比,一并综合考评,不搞重复检查评比。常委会委员应减少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要适时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电话讲话等形式,向党员、干部、老同志和民主人士进行通报,接受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七)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八)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来访,常委会委员要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六、监督和处分 (一)全委会应向县党代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规则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向市委报告。 (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县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三)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四)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1、县委及其所属党组织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2、县委及其所属党组织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3、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4、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5、对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则从中共莲花县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