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县委 莲花县政府 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导航
   莲府发 more
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 12-16
关于印发莲花县2012年廉租… 11-24
   栏目导航
莲办字
莲府阅
莲发
莲办发
莲府字
莲府办字
莲府发
莲字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之窗 >> 文件中心 >> 莲府发 >> 正文

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政府办 来源: 日期:2011-12-16 14:44:1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谐政府,把莲花建设成赣湘边界转型发展工矿区、特色农业产业区、宜居宜业风景区、城乡物流边贸区,打造成名副其实的“莲花之乡”。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深入推进“四区”战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

增长质量。狠抓项目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注重协调发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环境生态化、社会和谐化进程,不断增强全县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业,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信息报送,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保、医保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教育文化和体育事业投入,较好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

第十五条  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惩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

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县人民政府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县人民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

作,充分发挥在县人民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全局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先行组织调研、审查论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坚决贯

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内容,并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完整。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信息,须经县委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县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和赴市的非正常上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八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县法院、县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到会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县人武部一名领导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报请上级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省市驻县单位向人民政府请求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的决定;

(八)县长认为应由(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县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包括县长办公例会和县长专题办公会。

县长办公例会由县长定期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县政府领导互通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

县长专题办公会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四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副县长召集会议,原则上只能要求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乡镇的分管同志参会,如需乡镇和其他部门主要领导参会,须经县长同意。

第四十九条  除召开全县性的大型会议和重要会议需要县长、副县长全部出席外,凡分口召集乡镇分管同志的会议,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参加;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分管副县长根据需要可参加或不参加,其他领导一律不参加。

第五十条  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求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要求部门和乡镇分管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会议次数,减少会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参加,不得缺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是指定的有关人员,凡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而需更换其他人员参加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请示同意后方可换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2-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议和事关全局的、涉及到人事、财税、机构、编制等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凡县政府办下发的抄告、批复等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内容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莲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的所有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上级和平级来文来电,先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办件一类的,一般送分管副县长阅示,重要的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阅示。属于阅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送领导阅看。下级来文来电,直接由县政府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政府领导审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分送的来文,县领导可不予阅批,或退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凡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必须按行文规则和有关程序办理,先由分线秘书拟稿,政务副主任核稿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再按程序送县领导签发。急件随送随批,其他呈批件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阅批和审签过的文件,应退回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线秘书转办、催办并报办理结果。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县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印章管理和使用。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印章,实行专人保管、领导监用制度。使用县人民政府印章,应经县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由县长口头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用印;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办公室文书用印。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及县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县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等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部(委、办、局)、省政府(厅、局)和市政府领导来我县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审定。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县委报告。

第六十条   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工作,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县委书记报告。

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以上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来我县指导,县政府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分管副县长向县长、县委书记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在收到正处级及以上级别领导来我县的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存档。

第六十一条  省、市人大,省、市政协,省军区和市军分区等来我县视察、检查活动,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县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拟参加的县政府领导名单,报县长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省兄弟地市(县区)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县的考察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必要时向县委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分管副县长出席的,由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县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县长报请县长确定;需正副县长或几位副县长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县长确定,必要时向县委报告。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此条办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参加县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七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六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的日常工作、下周重点工作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编发《每日政务》以简讯形式予以反映。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下基层调研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各副县长要积极与县长沟通交流工作,向县长请示汇报工作。副县长出差或请假,应先报告县长、县委书记,并将会议通知或外出方案送县政府办公室存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假并获批准,同时向县委书记请假。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订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

(二)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本区域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重要涉外事项;

(五)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涉及本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问题。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对党负责、为民执政的理念。要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打印该页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站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民意征集隐私声明高级搜索领导专栏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主办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