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1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70% 的标准发放。 2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人民政府按当地上一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的标准发放。 3.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和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均以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业务和有关规定 1 、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 : 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 ,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 期的士官 , 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二 年的士兵 ; 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 单位 , 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 10 年以上的士官。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 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 定的地方安置部门报。 2 、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 , 退伍后由乡 ( 镇 ) 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3 、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 , 由县、自治县、市、市辖 区内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 都直接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的 , 允许复工、复职。 4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期间 ,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5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6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 , 满十年的 , 由原征集的县、自 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也可以由上一级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 自 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 , 给予鼓励 , 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 7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 , 必须在三十天内 , 持 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 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 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 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 , 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 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8 、退伍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 , 无正当理由 3 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 取消安置资格 ,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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