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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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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1 15:15:54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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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审批。
第七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在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对已怀孕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的,其有效期由其发证机关视申请领证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必须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办理《生育证》的延期手续必须以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九条 申请生育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申请、审批表》、领取和换取《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时,应交纳表、证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发证单位应当严格掌握生育政策和执行审批程序,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生育证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已发放的有效的生育证数(包括已办延期的)和分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名单(分一胎和再生一胎)书面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将分乡(镇、街)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分县(市、区)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管理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生育证》和《申请、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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