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服务大厅: 公民办事 | 企业办事 | 表格下载 | 天气预报 | 信息查询 | 在线办理 |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服务大厅>>>公民办事>>>婚姻生育>>>正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1 15:17:09   来源:计生委
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    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    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一胎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    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只收取工本费,发证机关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必    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

本新闻共9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8  9  

 
 
 
主办: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Email:lh_webmaster@pingxiang.gov.cn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