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2360088903
【标题】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0210
【实施日期】 8902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妇幼类
【文号】
【名称】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题注】
前 言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
、监护和保健指导。它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工作。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近年来农村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通过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医疗
保健网,明确职责,实行统一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达到减少孕产期
合并症、并发症和难产的发病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的目的。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实
行分级分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管理范围,提高保健质量。在已普
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地方,可逐步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试点。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要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凡确诊的孕妇应列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范围,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册)。
3.对早孕妇女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避免接触各种有害有毒物质。
4.对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的孕妇应及时诊查、指导或转送上一级医疗
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管理范围,重点监护。
(二)产前保健
1.检查次数和时间
初查:孕3个月(孕12周)前1次。
复查:孕5—6个月(孕20周~24周)1次。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
均应在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及早终止妊娠。孕7~9个月(孕28~36周
)每月1次。孕9个月(孕36周)后每10天左右一次。
(孕妇产前检查次数一般不应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检查内容
(1)初查内容(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等,并推算预产期。
②进行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长、体重、血压、妇科检查。
③常规化验:尿常规、血色素、必要时作尿糖、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等。
④逐项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列入系统保健管理范围
⑤筛查高危妊娠,进行高危评分。
(续)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