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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其它政务公开内容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2-14 9:18:07   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义务:1、对合法执行公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2、对查出的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3、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应提供的材料: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关系台帐;2、招(聘)用职工的有关材料;3、工资统计台帐及工资发放表;4、养老、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5、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审批表、就业证;6、用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7、职业资格证书;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举报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1、电话举报;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陈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受理举报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3、一般应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附有关证明材料)。
  
  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依据: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年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1章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1996年,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号令第8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属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自1996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在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

  用人单位接受2002年度劳动年检时应提供的主要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文本;3、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总帐;4、当年职工增减变动人员有关材料;5、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样本(1-2份),劳动合同鉴证有关凭据据;6、招用的农民工、临时性用工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7、使用外来劳动力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及交纳有关费用的凭证;8、当年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凭据复印件;9、专业技术岗位职工持证上岗凭证及有关材料;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缺发放以及招收下岗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1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有无使用童工的情况说明;12、有无收取职工押金、保证金的情况说明;13、劳动保障年检手册;1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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