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服务大厅: 公民办事 | 企业办事 | 表格下载 | 天气预报 | 信息查询 | 在线办理 |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服务大厅>>>公民办事>>>社会保障>>>正文
 
城市低保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20 10:34:28   来源:民政局

一 、保障对象的条件
1.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 ;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 , 基 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 其家庭人均收入 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4.其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o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居民 , 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1.拥有价值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达 1000 元以上的 ;
 

3.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县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
 4.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单位及乡 ( 镇 ) 人民政府就业安排的 ;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江西省计划生 育条例》的 ;
 6.因违法犯罪已在服刑的 ;
 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瞻 ( 抚、扶 ) 养义务人因不履
 行义务 , 造成被赔 ( 扶、抚 ) 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
 8.因吸毒、赌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 、保障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按照个人申请 , 社区居委会初审 , 乡镇政府审核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 社区居委会和
民政所自收到申报对象的材料后 , 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查核实 , 合格的进行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 , 合格的进行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 批。县民政局收到申报对象的材料后 , 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 , 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 , 发给其保障证 , 享受低保待遇。

 
 
 
主办: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Email:lh_webmaster@pingxiang.gov.cn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