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障对象的条件 1.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 ;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 , 基 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 其家庭人均收入 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4.其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o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居民 , 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1.拥有价值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达 1000 元以上的 ;
3.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县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 4.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单位及乡 ( 镇 ) 人民政府就业安排的 ;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江西省计划生 育条例》的 ; 6.因违法犯罪已在服刑的 ; 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瞻 ( 抚、扶 ) 养义务人因不履 行义务 , 造成被赔 ( 扶、抚 ) 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 8.因吸毒、赌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 、保障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按照个人申请 , 社区居委会初审 , 乡镇政府审核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 社区居委会和 民政所自收到申报对象的材料后 , 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查核实 , 合格的进行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 , 合格的进行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 批。县民政局收到申报对象的材料后 , 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 , 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 , 发给其保障证 , 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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