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障对象的条件 : 1.持我县农业户的 ;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 ( 目前我县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0 元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空调、家用电脑、摩托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的 ; 2.三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装修现有住房 的 ; 3.经常驻机构出入餐饮 , 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 ; 4.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 就读学生除外 ),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 甚至荒芜农田的 ;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 无特殊原因连续两 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 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 审查审核的。 三 、保障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 , 由户主写出书面申请 , 经村 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评议后 , 在村务公开栏 张榜公布五天 , 群众无异议后 , 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 政府。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人的材料后 , 应在五个工作 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口性质、家庭成员收入 , 实际 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 , 符合条件的 , 提交乡镇低保复议委员会评审并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 , 上报县民政 局。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 , 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复抽查。然后交县低 保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布 , 群众无异议的 , 发给其 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