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第四十六条 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