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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23 15:32:37   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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