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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0-31 17:07:12   来源:卫生局

【分类号】 4071048601
    
【标题】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60420
    
【实施日期】 8604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妇幼卫生与保健
    
【文号】
    
【名称】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题注】
    
第一章
    
第一条 妇幼卫生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妇幼卫生工作,
    
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
    
高,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
    
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第
    
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幼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
    
,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
    
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妇幼卫生处、科、股)
    
,分管妇幼卫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
    
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
    
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以全民所有制妇幼卫生机构为主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
    
妇幼卫生机构。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形式妇幼卫生机
    
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
    
,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
    
性疾病。
    
第六条 妇女保健
    
1.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
    
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普及新法接生。
    
2.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
    
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
    
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儿童保健
    
1.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增强儿童体质
    
,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
    
2.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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