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4.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5.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将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 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 2.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 ,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 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计划生育 技术和优生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 第十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信息工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 究。 第三章 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妇幼(婴)保健院、所(站),妇女保健所 (院),儿童保健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妇产(婴)医院,儿童医院及妇幼卫 生专业研究机构等。 这些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22日下 发的(86)卫妇字第2号文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等。 第十三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保健、临床、科研、教学和宣传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主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培训在职妇幼 保健人员,协助医学院校培养高级妇幼卫生医师。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大、中专院校培养妇幼卫生医 师(士)等。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市区、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县卫生学 校培养妇幼卫生方面的医士。 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成为本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 导中心,以预防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妇幼保健机构 业务人员既能做保健、又能做临床工作。各级妇幼保健院应首先保质保量按编制配 备保健人员。防止医疗削弱保健。 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级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应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 防,承担一定的妇幼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