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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0-31 17:07:12   来源:卫生局

    
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1981年下发的(81)卫人字第194号文件《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
    
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妇幼卫生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卫生
    
部(80)卫人字第450号文件精神解决。妇幼卫生人员经常外出工作,应当配
    
备必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应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用房:保健门诊、实验室、资料室、培训班
    
教室、职工宿舍和食堂等房屋,配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退职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正常发展,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
    
的增加,妇幼卫生经费应在目前只占35%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到10%左右,
    
各地对用于妇幼卫生的经费和基建投资应积极予以安排。
    
妇幼保健所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包干。妇幼保健院内保健部分,亦实行
    
算包干,临床部分按医院经费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
    
妇幼保健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保健工作的必需经费。
    
第二十九条 老、少、边、山、牧区由于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薄弱,条件较差,
    
对这些地方应重点予以扶持,加快其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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