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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审批)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2-7 11:08:35   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7号令);4.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局安监管二字[2003]103号)。

办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7.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定点生产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1.审核并受理申请单位材料;2.经办人提出初步办理意见;3.处长提出初审意见;4.送局领导审定。

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并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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