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营业税政策减免(核准)
1、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减税或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店、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0)、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1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免征营业税。
(13)、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6)、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粮油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22)、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审批程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当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减税、免税的理由,由纳税人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3、审批时限:
自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下级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审批机关:省地税局
5、审批结果:经审核批准同意减免税的,应予以批复或开出免征营业税通知单。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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