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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条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税或免税。
2、审批程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当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减税、免税的理由,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会同财政厅审核批准。
3、审批时限:
自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下级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审批机关: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5、审批结果:经审核批准同意减免税的,应予以批复同意减免资源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核准)
1、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对农村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 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收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业、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 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9)企业遇风、火、水、震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 % 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1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 %, 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审批程序: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3、审批时限:
省地税局接到下级地税机关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请示后,应在30日内审批完毕。
4、审批机关:省地方税务局
5、审批结果:省地税局审核后,下发企业所得税减征或者免征的批复。
(四) 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1、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