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二、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五、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的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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