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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8 8:45:23   来源:工商局

一、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二、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五、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的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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