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等;⑷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审核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即时将变更登记内容录入征管业务软件并提交。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收取变更登记工本费,对非涉及税收优惠资格和税务行政许可增办或变更的纳税人,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其他纳税人,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⑵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后续处理
⑴办税服务厅变更登记受理后的后续处理岗分别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要在当天审核、提交处理,完成变更登记终审;⑵纳税人变更登记涉及到税种鉴定内容变化的,税收管理员应制作《应纳税种(基金、费)鉴定、认定表》,发起应纳税种变更鉴定,属地分局(所)长和办税服务厅级次鉴定人在收到纸质资料的当天进行审核,完成税种变更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