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开业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财务登记表》(企业填写)、《纳税人税种(基金、费)登记表》、《申报方式审批表》、《纳税人不设置账簿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不设置账簿纳税人填写),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供税务办证原件或复印件;
⑵有关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
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⑸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⑹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⑺对外地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累计生产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还应出具其所持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审核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即时将登记内容录入征管业务软件并提交,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⑵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后续处理
⑴办税服务厅开业登记受理后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征管(业务)股长岗、属地分局(所)长岗、税收管理岗,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征管(业务)股长和属地分局(所)长在当天审核、提交处理完成; ⑵税收管理员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由地税机关填写的相关内容,确定纳税人征收方式,完成开业登记终审并将《税务登记表》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A、制作《应纳税种(基金、费)鉴定、认定表》,发起纳税人应纳税种鉴定,并将信息录入系统; B、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上填制调查情况并发起税额核定、不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 (3)属地分局(所)长和办税服务厅级次鉴定人在收到纸质资料的当天进行审核,完成税种鉴定; (4)属地分局(所)长收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和民主评议; (5)征管(业务)股长或税政股长收到核定信息及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6)县(市、区)局长收到核定信息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核批, (7)属地分局(所)在审批程序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下达相应核定、核准、认定或不予核准、不予认定内容的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