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地方各税应报送如下资料:
⑴《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1式3份);
⑵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材料;
⑶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异地已税凭证等;
⑸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⑹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延期申报通知书;
⑺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⑻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或出具的其他资料、证件(⑵—⑻资料各1式1份)。
窗口人员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申报项目和主体税种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完整、与电脑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的,当即受理,录入征管业务软件并开票,同时在申报表上签名和签注受理日期后退回纳税人一份;审核有问题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1份留办税服务厅作会计核算凭证,其它传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