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有限公司是指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含)以上以及私营企业出资比例占51%(含)以上设立的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立私营有限公司条件:
(一)股东在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二)冠省名称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如下最低限额:
1、农、林、牧、渔业,修理、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
2、以工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
4、以餐饮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5、以建筑、装饰、装修、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
6、以运输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
7、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年出口创汇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产品获部优、省优以上称号或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产品填补国家、省内空白或获得国家专利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可根据行业分类按公司法规定标准掌握。
(三)有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依《公司法》要求建立内部机构;
(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设立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股东的职业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
5、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时,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
6、股东的自然人履历表、职业证明、身份证明,外籍(地)域股东的暂住证,法人股东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文件及有关选举和聘用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11、雇佣人员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批文、许可证或审查意见;
13、公司计划生育保证书;
14、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三)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于60日内提交印模、银行账户及其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实物出资半年内过户、备案)。
五、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设立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均需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材料。
七、冠省名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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