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⑴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⑵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⑶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⑷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附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纳税人重填;
⑵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不齐全,通知其补正。
⑶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折》,到申报征收窗口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办税服务厅注销登记受理后的停业登记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征管(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向属地分局(所)长申请派员实地调查和进行税款清算,调查、清算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清算后无问题的,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要在当天处理提交,征管(业务)股长和县(市、区)局长要在当天或次日审核、提交,完成注销登记终审;调查、清算有问题的,制作《税务检查结论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传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注销,或移交稽查局进行进一步查处。审批程序完成后,属地分局(所)制作核准注销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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