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办税服务厅递交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领取并填写《停业报告书》,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⑴提交批准停业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停业申请书;
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⑶发票领购折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⑷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审核。审核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纳税人重填;
⑵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不齐全,通知其补正;
⑶报停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⑷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停业申请后,同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收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封存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折》;结算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通知申报征收窗口开票征收。
停业登记的后续处理岗分别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征管(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向属地分局(所)长申请派员实地调查,调查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属实后税收管理员、属地分局(所)长要在当天处理提交,征管(业务)股长和县(市、区)局长要在当天或次日审核、提交,完成停业登记终审。审批程序完成后,属地分局(所)制作相应核准、不予核准内容的通知书,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发放给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