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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登记管理--验照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8 8:38:17   来源:工商局

  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由原登记机关验照。

  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白处粘巾验照标记“××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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