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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0-25 10:04:31   来源:地税局

1、申请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提交复业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复业报告书》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受理

窗口人员退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折》和封存的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并在征管业务软件中为该纳税人进行复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但未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复业的,窗口人员要在停业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进入征管业务软件中主动对其进行复业。制作《管理、稽查工作建议书》通知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由管理人员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折》、和封存的未使用发票。如管理人员发现纳税人失踪的,进行失踪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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