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政务公开: 政务公告 | 工作报告 | 人事任免 | 政务动态 | 发展规划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2-14 9:00:56   来源: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7  8  

 
 
 
主办: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Email:lh_webmaster@pingxiang.gov.cn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