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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莲花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莲办发[2007]6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7-4-9 11:25:35   来源:县委办

中共莲花县委办公室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莲花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度首次集中报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按照《莲花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由报告对象本人填写好《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各单位统一收集,连同本单位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综合材料,于 2007 年 4月 20日前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2007年4月2日


莲花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的范围
所有在职科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本人要求报告有关事项的,可以报告。
     二、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
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形式
     本细则所列个人应报告的有关事项,报告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报告(样表附后),由各单位按照样表要求,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发给报告人。表格应由报告人按照附件填写说明自己填写并签名(科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在报告表的“职务”栏内,标明政治面貌),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报告的时限
    1、本细则所列个人应报告有关事项,每年集中报告一次,由各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表收集汇总于3月1日前上报。
    2、每年的集中报告后,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实施细则所列需报告事项的,要求在事后30日内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五、报告的受理
    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一式三份),由各单位收集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室。
    六、报告的监督检查
    1、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报告规定,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漏和介绍报告表的内容及有关情况。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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