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如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有关党组织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七、本细则由中共莲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莲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说明; 附件:2、《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附:
关于《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说明
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包括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起止时间、委托代办机构等内容。 4、“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6、“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7、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