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莲花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莲花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专项
整 治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整治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8号)和《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工作方案》(萍府办字[2007]8号)精神,维护矿业开采正常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兴县富民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打击非法生产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坚决取缔无证开采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全面巩固全县打击非法生产成果。
二、组织领导
1、进一步打击非法生产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绍华为组长,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彭萍一、县政府副县长刘海林、涂国林为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制办、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煤管办、县文广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委、县供电公司和各产煤乡镇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煤矿非法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2、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由县国土局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煤管办、县经贸委、县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参与。
三、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对组织、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打击非法生产、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关精神,确保有关精神传达到乡、村、组和有关业主。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打击煤矿非法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各矿区和人口稠密地书写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并借助电视专题报道、电视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营造一种“非法生产,人人喊打”的氛围,始终保持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县非法生产不发生死灰复燃现象。
2、加强巡查,严密监管
为防止非法生产死灰复燃,由县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县国土局成立“打非”专业巡查组,各乡镇成立巡逻队,昼夜开展巡查,形成三级巡查机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重点乡镇、重点地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特别要对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的地区和有死灰复燃迹象的矿区要进行反复查,一旦发现非法生产苗头,坚决炸毁(或填平)井口,彻底拆除生产设施,清缴煤炭产品,追查火工用品和电力来源,对从事非法生产的矿主一律予以拘留,并处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顶风作案实施非法生产的,一律实行刑事拘留,从严打击。
3、强化管理,扼制源头
一是加强火工用品管理。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必须按照《莲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格火工用品的用量核定和审批,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火工用品的非法转让、转供和走私行为;二是加强以矿核电制度。煤矿供电必须由所在乡镇和县煤管办核定煤矿用电量,再由电力公司按莲府办字[2005]53号文规定安装线路和变压器,从根本上切断非法生产的电力来源;三是加强林业木材管理。林业部门要加大力度追查用于非法生产的木材来源,对偷盗伐林木和为非法生产提供木材供应的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四是对充当非法生产保护伞和违反规定入股高危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一经查实,由检察、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