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莲花县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七日
莲花县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解决我县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全县所有机立窑行业颗粒物排放达到如下要求:机立窑、烘干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0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为0.15公斤/吨;磨机、破碎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0.024公斤/吨;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见附件一。 (二)淘汰Ф1.83米磨机。 (三)水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排放口的颗粒物达标排放。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2007年4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辖区内的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产治理,直至关闭。限期治理名单见附件二。 (二)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安装机立窑窑尾烟气颗粒物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三)2007年9月底前必须拆除辖区内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Ф1.83米磨机。对未能完成的拆除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四)县环境保护局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将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报县人民政府,为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三、整治责任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 (二)县经贸委负责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Ф1.83米磨机拆除。 (三)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莲花县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经贸委主任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环保领导、县监察、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管理监督此次专项整治。 (二)县政府组织定期召开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动员会、调度会。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主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措施,做好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县环保局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水泥生产企业监管公示牌的设立,明确监管人员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四)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污染设施的运行监管,要求每周巡查一次,做到不定时、全天候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 (五)建立群众监管投诉举报体系。县环保局会同乡镇政府确定监管体制,在各自的辖区内建立水泥粉尘污染群众监督小组,由水泥生产企业周围的群众任成员,负责对水泥生产企业粉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六)县环保部门对各水泥生产企业的窑尾除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凡是窑尾除尘设施运转出现问题,如水电除尘器的除尘电压低于设计电压的80%或大布袋除尘器的布袋破损,机立窑必须停止生产。对除尘设施失效仍继续违规生产的,依法严惩。 (七)对机立窑大布袋除尘器过虑面积偏小。导致窑面漏烟的的企业,县环保部门必须在2007年5月30日前完成除尘器扩容改造。改造完成前,必须降低机立窑台时产量,确保窑面不漏烟。 (八)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定岗、定人、定责,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技能,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工作,监管情况定期报县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