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以及《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和萍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萍府办[2007]1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现就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确认和公告的执法主体范围
清理、确认和公告的执法主体范围为县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清理、确认和公告的时间、方式、步骤
1、清理从9月10日开始至9月20日止。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清理确定本机关(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按照《莲花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莲府办字〔2006〕79号)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梳理本机关(机构)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行政执法行为准确分类、科学编排,完善本机关(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2、审查确认从9月21日开始至9月30日止。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将完善后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在9月2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由县政府颁发新版《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3、公告在10月底以前完成。经清理、确认,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报纸、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有关要求
1、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要充分认识清理、确认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县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行政执法权限不明、权限交叉、越权执法的重要举措;是让社会了解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方便人民群众配合执法主体执法,让行政执法主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需要。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该项工作。
2、今后,凡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对未办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和年检《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收费、罚没票据领购。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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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法制 执法主体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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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军事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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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