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房屋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户和移民集中安置户除外)规费收缴和税收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莲府办字[2007]70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继续严格控制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对因特殊情况需建私房的,必须按照莲府办字[2007]70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除外)、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二、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原危、旧房面积部分只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他规费免交。危、旧房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超面积部分应全额缴纳所有建设规费。
三、个人房屋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向建设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个人房屋建设的税务稽查力度,建房人应向建筑施工单位索取正式发票。
四、个人房屋建设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土地规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证申请人出具的税费手续。
五、个人违规建房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为个人房屋建设项目办理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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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财政 房屋税费 收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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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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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印发 |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