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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莲府字〔2008〕9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8-4-28 15:40:01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国有资产管理漏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可供长期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纳入本意见进行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加强国有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国有固定资产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资产。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建立账、卡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车辆时,必须提供县政府抄告单,再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更新资产。更新资产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单位如需更新资产,应凭县政府抄告单或县政府领导批示,先将原有资产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评估,然后凭评估报告到财政局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报批,按规定处置办法对原有资产进行处置。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财政部门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无偿调入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受的无偿调入的资产,必须按财政部门的批复和资产的实有价值,到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入账。
4、有偿调入资产。有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必须是经过公开程序转让取得的资产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会计核算中心根据
财政部门批复,按实有价值入账。
5、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按财政部门的批复和实有价值或接受馈赠时的重置评估价值,到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入账。
三、加强国有固定资产账务和实物管理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固定资产必须实行账、卡管理制度;
1、建立卡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所拥有的国有固定资产分别建立国有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台账和国有固定资产实物卡片,做到实物编号和卡片编号一致。对重要的、大型的国有固定资产还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2、登记台账。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所建立的国有固定资产实物编号和卡片编号,及时将国有固定资产实物的数量、金额和存放位置进行台账登记。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实际发生数登记国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并纳入县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软件,统一进行管理。
3、账物核实。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每半年必须对所占有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和账卡核对;会计核算中心每年要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账分别与国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登记卡片进行核对;年终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核对无误的国有固定资产增减表和年终财务决算报表上报县财政局。
4、账务调整。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和卡片三者数字必须一致,凡是在物账核实过程中发现有账实不符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差错原因,对于确实存在差错
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将发现差错的国有固定资产实物名称、数量和金额,报财政部门和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做好调账工作。属报废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属于要处置的根据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四、加强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是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流失,确保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时价值完整的必要举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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