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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莲府字〔2008〕9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8-4-28 15:40:01   来源:政府办

2、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
资金,必须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3、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原则上归缴交单位使用,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出租收入主要用于成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和单位职工的合理补贴及福利等支出。
六、加强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是确保国有固定资产完整安全和充分发挥国有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关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针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薄弱环节,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制订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年度增减核实工作。 
2、落实管理人员。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了解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必须清楚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价值、存放地点、去向和使用情况,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
3、优化资产配置。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的国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调剂处置。对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以该资产的实有价值冲减该单位的正常经费。         
七、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完整,避免国有固定资产非正常流失,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主管
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擅自购建国有固定资产行为的,会计核算部门和单位财务不得为其报账。
2、行政事业单位不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的,没收全部所得,并处以资产账面价值30%以下的罚款。处置收入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工作不善,导致国有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被盗和国有固定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资产  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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