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乡镇积极培植税源,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实现财政增收,经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乡镇财政收入奖励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财政总收入在上年的基础上实现3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3万元;实现2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2万元;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1万元。 二、设立财政总收入翻番奖。以2005年各乡镇财政总收入完成数为基数,2008年财政总收入实现翻番的乡镇奖2万元。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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