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强化我县综合办证服务中心管理,进一步推进“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客商和人民群众办事,优化政务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 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了强化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优化政务环境,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县(区)先后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均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创优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上级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集中的部门和事项不够全;联合办理阻力较大,群众办事“两头跑”现象时有发生;电子政务发展缓慢;集中办理的场所条件有待改善;县(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影响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载体;是转变政府职能、创优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从而切实把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关于集中办理和便民的要求,全市应进行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及事项,必须全部进入:一是各具有行下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必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二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2005年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要求,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集中办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行政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三是业务量极少的项目,部门(单位)必须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委托办理。四是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经政府批准后,实行分中心管理。由本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范围。实行分中心管理的市本级机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市社保局、市医保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的专业办理大厅。 三、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服务方式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单位),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非法行政评审批、办证、收费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委托办理、代行办理方式办理。其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的负责同志或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中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核准”的一审一核办理制度;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或代为办理;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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