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决定如下: 一、严格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 (1)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具体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和按城市功能划分的土地用途。 (2)建立健全建设用地预审报批制度。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组织用地预审。凡是不符合规划的用地,一律不予报批,禁止其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组织征收。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严格控制经营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依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建设用地,不得超计划审批。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所在乡镇负责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应由建设单位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5)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人政府批准。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边的建设用地还必经公路或交通主管部门预先核准。 农民建房坚决杜绝占用耕地,同时乡镇村二级在审查审核过程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新农村建设开展村庄整理,对村内空闲地和废宅基地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补偿、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开发。 (6)对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凡是规划农民住宅小区内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均每人最多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且每户住宅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城区村民建房用地由个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申请户的老宅基地应退回村集体组织,并签订退回旧宅基地合同,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农民建房在农村住宅小区内按地段出让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它范围建单家独院的住宅,按市场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城镇居民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购置农村集体土地。城镇居民私自购置或变相购置村集体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拆除其在非法出让、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建规划,没收在非法出让、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该宗土地出让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不主动履行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本人单位或财政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并给予行政处分。 (8)落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在供应土地时,县国土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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