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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 花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莲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府发〔2006〕6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29 10:29:16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萍乡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萍府发[2006]1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治“乱”,突出治“难”,注重“治”本,到2007年底,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我县矿业管理到位,矿产开采监督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逐一进行清查,并负责取缔打击工作。对于重点、难点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公安、安监、煤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进行联合执法,予以集中整治,重点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告当地乡镇予以取缔,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或施工、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所在地乡镇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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