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国家税费收入,维护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周边县、区的做法,现就抓好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抓好生定点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当前,我县生猪屠宰普遍存在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私屠滥宰、掺杂使假、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场准入也存在较大漏洞,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肉类食品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全县各级应站在保民生、构和谐、促稳定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销售管理工作。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要对县城范围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努力营造全县生猪产品流通和经营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保障肉类食品安全为核心,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场发展需求,依法依规建立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工作的管理,防止垄断经营,稳定市场肉价,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病害肉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肉品质量监督体系,力争本县中心城区及各乡镇所在地的上市肉品达到国家无公害肉品强制性标准要求,力争肉类食品合格率达到100%。在维护市场肉类食品供求平衡的前提下,确保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生猪定点屠宰的实施范围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先在县城组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必须遵循“定点屠宰、反对垄断、大众经营、市场定价”的原则,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市场销售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立应在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县经贸委、农业局、工商局、发改委(物价)、公安局、卫生局、城建委、食药监局、琴亭镇负责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待时机成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可视情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县城和有关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建设由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审定和监督实施。
四、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的原则
我县生猪屠宰和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定点屠宰是指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内进行屠宰。集中检疫是指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由农业及有关部门对屠宰的生猪及上市肉品在屠宰场内进行检疫、检验。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市。统一纳税是指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税费必须向有关部门缴纳。分散经营是指生猪的收购和肉品的批发零售全面放开,凡取得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均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肉品经营资格审定,由县经贸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