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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莲府发〔2007〕26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7-12-12 13:33:22   来源:政府办

实行肉品质量负责制。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对定点屠宰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现象,要加强肉品市场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及时研究解决定点屠宰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省市各级的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二)县经贸委

1、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把县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好、解释好,并对全县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负责对生猪屠宰工作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3、负责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建设,负责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及时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曝光。

5、对定点屠宰场收取每头猪代宰费26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定点屠宰场违规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坚决处罚到位。

(三)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对进场生猪查证、验物和消毒(包括查免疫耳标、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明和消毒证明),对未经检疫或无检疫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依法实施补检、重检、补消毒,并按规定收取收费。

2、负责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专用章,并按莲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之规定收取检疫费,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负责对上市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销售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4、对生猪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对无照经营的查处。

2、负责对市场内经营注水肉、掺杂使假猪肉的查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对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2、对屠宰、检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3、对生猪肉品品质进行监督检查。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1、对猪肉价格进行监测。

2、在市场生猪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时,依法加强协调和干预。

3、加强有关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制定批发、零售指导价,并通过电视台公告于众。

(七)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打击欺行霸市行为,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

(八)县食药监局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建立和完善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制售行为。

(九)琴亭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宣传贯彻落实好县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及时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动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持市场秩序。

六、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的,由县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并予以取缔,可以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县城区域未在定点屠宰场屠宰上市生猪的,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违法所得。

(二)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经贸委会责令其限期处理,可以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江西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使依法应当具有免疫标识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进入流通、经营等领域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按每头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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