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元罚款。
(四)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合的,依法实施补检或重检,并加倍收费。
(五)其他违法行为,视违法行为类型,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县经贸委牵头,从各相关执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生猪屠宰和销售实行集中执法。
七、其它
(一)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屠宰、检疫和检验情况及检出的病害猪肉处理情况登记制度。发现生猪疫情必须及对报告有关部门。
(二)严格执行生猪准调入制度,外地调入的生猪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准调有关证明。
(三)优先安排县内生猪出售。确须外县调进,必须取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准许。
(四)县屠宰和销售管理执法区域范围:县城区域规划范围及城乡结合部。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