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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花县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莲府发〔2007〕31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7-12-12 15:22:32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莲花县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莲花县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莲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审联批范围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本级部门(单位)审批的审批项目,都必须实行联审联批。建设项目的联审联批由县建委和县公共政务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房管局、县气象局为协办单位。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审联批由县工商局和县公共政务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协办单位。

二、联审联批的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所需材料。

涉及到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牵头单位窗口负责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补齐或修改所需材料,同时该办件转为补办件。

申办单位或个人准备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件承诺时间。

2、牵头单位对申办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送各协办单位,各协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牵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联批会议。

牵头单位和各协办单位参加联审联批会议的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分管项目审批的负责人。

参会单位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当场形成审核意见并填报《莲花县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意见表》或《莲花县企业设立登记联审联批意见表》交县公共政务管理局。

4、参会单位根据联审联批会议的意见,对联审联批同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办单位或个人核发审批手续,对联审联批不同意的,牵头单位应即时将不予同意的意见和原因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三、联审联批的要求

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审联批会议,不得缺席,并现场签署联审联批意见表,否则按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追究其责任。

2、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审联批的情况,列入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

四、本办法由县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莲花县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意见表

2、莲花县企业登记项目联审联批意见表

 

主题词公共政务  审批项目联审联批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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