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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莲府发〔2007〕8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7-8-3 15:48:09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谐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长;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县长协商解决。县长助理协助县长或副县长工作,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做好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主任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牢牢把握兴工强县主线,狠抓项目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注重协调发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不断增强全县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抓好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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