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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莲府发〔2007〕8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7-8-3 15:48:09   来源:政府办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县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和赴市的非正常上访,有关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五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准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正职组成,由县长召集;县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集而会议又必须召开,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乡镇长、有关的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一名负责人,省市驻县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一名县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实行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视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分析形势,互通情况,总结工作,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报请上级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行政干部任免、监察立案、行政处分(县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长参加);

(五)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七)听取县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政务副主任负责,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每次办公会议均作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要求形成会议摘要。每次会议决定事项的抄告单或需要上报下发的文件,根据会议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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