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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县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包括县长办公例会和县长专题办公会。
县长办公会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定期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县政府领导互通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县长办公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月第一周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工作。
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摘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求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要求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除召开全县性的大型会议和重要会议需要县长、副县长全部出席外,凡分口召集乡镇(场)分管领导的会议,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参加;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根据需要可参加或不参加,其他领导一律不参加。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参加,不得缺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是指定的有关人员,凡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而需更换其他人员参加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请示同意后方可换人。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议和事关全局的、涉及到人事、财税、机构、编制等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凡县政府办下发的抄告、批复等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内容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莲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五十条 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县政府的所有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上级和平级来文来电,先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办件一类的,一般送分管副县长阅示,重要的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阅示。属于阅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送领导阅看。下级来文来电,直接由县政府办公室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政府领导审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分送的来文,县领导可不予阅批,或退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凡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必须按行文规则和有关程序办理,先由分线秘书拟稿,政务副主任核稿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再按程序送县领导签发。急件随送随批,其他呈批件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阅批和审签过的文件,应退回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线秘书转办、催办并报办理结果。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