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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严格印章管理和使用。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印章,实行专人保管、领导监用制度。使用县人民政府印章,应经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由县政府领导口头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用印;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必要时,由主任授权办公室文书用印。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及县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县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等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厅、局)和市政府来我县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县委报告。
第五十五条 省、市人大,省、市政协,省军区和市军分区等来我县视察、检查活动,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县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拟参加的县政府领导名单,报县长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省兄弟地(县区)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县的考察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必要时向县委报告。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由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县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县长报请县长确定;需正副县长或几位副县长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县长确定,必要时向县委报告。
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此条办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认真参加县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一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