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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各副县长要经常向县长交流阶段工作落实、完成情况,重要事情必须及时向县长请示、汇报。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或请假,应先报告县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并获批准,必要时应向县长请假。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订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
(二)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本区域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重要涉外事项;
(五)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涉及本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问题。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洁,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党群各部门。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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