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更好开展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利益,加大民生工程实施力度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莲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莲花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莲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莲花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一日
莲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萍府发[2000]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体系,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核算、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 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我县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
2、职工医疗以“保障基本医疗,减少浪费”为原则,其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单位不能包揽全部医药费用。
3、建立医、患、管三方制约机制,通过强化管理手段,调动各方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4、根据属地原则,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书面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集体参保,待批准后各参保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分类填好登记表,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
6、新调入参保单位的人员,须凭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和单位证明、工资表,到县医保局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如参保人员在参保单位之间互相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到县医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县本级,以及参保单位因其它原因减员,应及时到县医保局注销《医保IC卡》和办理个人医疗账户结转手续。
三、医疗基金的筹集
7、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按比例缴纳。
(1)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则按上年度本单位财政供养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由财政按供养人员负担5%,单位负担1%(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由单位负担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财政负担7%,单位负担1%,个人不负担。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则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职人员由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由财政负担3%,单位负担5%,个人不负担。
(3)以收抵支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则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职人员由本单位负担6%,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担8%,个人不负担。
(4)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设立专项医疗基金,专项医疗基金按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前三年平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医保局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当年解决(县医保局提取2%业务管理费)。
(5)凡属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愿意参保的可以参照第(3)项标准执行。
8、参保单位和职工应缴的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于每年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