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份前一次性缴纳到县医保局,县财政应将医疗基金于每年3月、9月份分别划拨50%给县医保局。
9、各单位当年的参保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在编名单为准,在当年5月31日以前从非参保单位新调入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单位应在调入后一个月内按本人全年工资总额的8%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补缴,在6月1日以后,从非参保单位新调入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单位应在调入一个月内按本人半年工资总额的8%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补缴。属财政承担的部分可在年度结算时拨入。在年度内参保单位之间调动人员,仍由原所在单位缴纳全年的医疗基金,进入后的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基金。但调离单位应与接收单位衔接好,以免漏保。
1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超过在职人员的1/4,其超过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退休人员年平均工资总额增缴2%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基金的管理
11、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预算,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基金。
1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每年以1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13、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县医保局在年底将经费使用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财政部门汇报。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与使用
14、职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作为继承时,个人账户可提取现金。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个人账户随本人转移,调离县本级,凭调动工作介绍信、《医保IC卡》到县医保局退回个人医疗账户所剩资金。职工因参军、失业、入学等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人事或劳动关系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保留或提取现金。
15、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
(1)在职人员;年龄35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8%设立个人医疗账户;35-45岁按本人年度工资总额的3%设立个人医疗账户;45岁以上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5%设立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工资总额的3.8%设立个人账户。
(3)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其医疗费直接在专项医疗基金中所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4)个人账户只限于本人使用,主要用于门诊医疗,也可支付住院期间按规定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不能挪作他用,用完为止;不符合本方案第14条规定的,不能提取现金。
六、统筹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16、统筹基金是指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去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17、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患大病、重病住院和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中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部分。
18、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民事案件判决应由责任人负担的医疗救治费用。
(2)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未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或不符合本方案转诊转院条件到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
(4)工伤、生育费用,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的由公伤、生育保险支付(享受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
(6)按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医疗费用,如整容正畸手术、戒毒治疗、性病等。
(7)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或挂床发生的住院诊疗医药费用。
(8)其它未经省劳动保险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最新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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