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用以及由此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药费用。
(10)其它由医疗保险部门规定不应在医疗保险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19、进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前由自己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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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医院 |
县级医院 |
县外定点
医 院 |
县外非定点
医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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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100元 |
300元 |
600元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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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85% |
80% |
7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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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补偿 |
30元 |
50元 |
8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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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门诊体外碎石补偿200元、平产补偿18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报销。患病连续多次住院(转院)治疗,报销时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最低补偿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
20、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9000元(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超过29000元以上部分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21、需长期门诊服药的慢性特殊病人的管理办法:患慢性特殊病症,如癌症、精神病、帕金森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牛皮癣)、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症、肺气肿、肺心病、心脏病、二期高血压、慢性活动性肝炎、痛风、慢性肾炎、甲亢、糖尿病、消化性溃疡、结核病等患者经医院诊断,由指定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报县医保局审核同意,发给《慢性特殊病医疗证》,进行门诊服药治疗,其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为:按药品目录等规定范围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其费用报销60%,个人负担40%,药品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并确定各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2、本实施方案第19、20、21、22条所指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原则上不跨年度,12月31日为结算截止期;本年度医疗发票审核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如12月30日、31日为休息日即至12月29日止。医疗费发票跨年度作废。(12月21日入院的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在30日不能出院的可跨年度计算。)
23、门诊紧急抢救过程与住院治疗过程不可间断的,视为住院治疗。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的患者,经县医保局批准后,原则上可设家庭病床,其他患者一律不得设家庭病床。
24、药品费结算:按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范围分甲、乙类药品,甲类药品不需先自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2%,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2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管理:门诊及住院的特殊检查、检查治疗,个人须先负担25%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26、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在职职工和在本县区域外安家的退休人员,探亲及因公出差职工,门诊治疗由个人账户支付,发生住院费用(原则上回本县住院),如经县医保局审核确认,其发生的医药费按县外非定点医院规定报销。
七、医疗服务管理
27、医疗保险就医本着定点医疗、分级转诊的原则,县乡两级参保对象应选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定点医院就诊。确属乡镇及县定点医疗机构设备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确诊的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上一级医院诊治,不得延误治疗。县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每年签订一次,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28、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强医德教育,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坚持科学合理有效治疗,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制定和完善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9、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需凭《医保IC卡》自愿选择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用药剂量:西药一次处方量,门诊为1—3天量,慢性疾病和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量,中药每次处方量不超过4剂,门诊每次用药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